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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09:23:05 来源:东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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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讯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昌明人民法庭联合大新县福隆乡司法所在诉前通过线上联合调解的方式,从源头上化解了一起因狼狗伤人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赔偿义务人卢某当即通过微信向被侵权人支付各项医疗费用4689.11元。

据了解,2022年8月24日,被侵权人黄某某随同其母亲到卢某家开设的小卖部购买东西时,被卢某家饲养的未拴绳的狼狗咬伤。黄某某被送到福隆乡卫生院医治,并于当晚转至大新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2022年8月27日出院,共花费医药费4689.11元。住院期间,黄某某由其母亲全程陪同护理。事后,黄某某父母亲许某、黄某多次要求卢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卢某均拒绝赔偿,经村委多次组织调解亦未果。知晓纠纷情况后,大新法院昌明法庭庭长梁越峰主动介入化解该起矛盾纠纷。

法官通过了解得知,原来伤人的狼狗是卢某父亲所养,事发时卢某外出务工并不在家,事发后不久卢某父亲去世,卢某认为其并不具有赔偿义务,不愿意支付赔偿款。黄某则认为,狼狗是卢某家饲养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了解纠纷缘由后,为更加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决定通过多元化解机制,联合大新县福隆乡司法所共同进行调解。考虑到卢某在外务工等客观原因,加上黄某与许某出行不便,遂采取线上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告知卢某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继承人有义务在接受继承的限额内就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

“大家都是同村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没必要为了一点小矛盾产生冲突,狗咬伤人,主人担责是法律规定也是常理。虽然狗的主人是你的父亲,但是你作为继承人也有义务赔偿人家。”福隆乡司法所杨晓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在梁越峰法官与杨晓静耐心调解下,卢某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当即表示愿意赔偿黄某某医药费,黄某则主动放弃误工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纠纷得以化解。(农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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